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通过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成功化解了被继承人遗产无人处理的困境。
被继承人安某某于2024年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无法定继承人。安某某生前独居于二道区某小区租赁房屋内,并在该屋中病故。事后,房东王某需处置该房屋,却无法联系到安某某的任何法定继承人。为妥善处置安某某遗留的财产,王某向二道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为避免遗产减损,切实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立案一庭庭长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安某某相关情况,查找其亲属线索,但并未发现就被继承人安某某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亦未发现存在将被继承人安某某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某去世后既无遗嘱执行人,亦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损毁、灭失或被不当侵占等风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指定民政部门为安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