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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老板≠换责任!法院公正裁判促营商

法定代表人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进行采买、赊账,公司法人代表多次变更,最后由谁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守约企业合法权益,又明晰了经营主体的责任边界,以公正裁判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根基。

2021年起,沧州某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向吉林某粮油有限公司出售粮油外标签。双方虽然一直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但是多年供货交易已经形成稳定的交易模式,由粮油公司确定采购标签的品种和数量,包装公司向其报价并根据粮油公司订单向其发货。因粮油公司和其法人代表刘某一直不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包装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对欠款数额无异议,但是他认为标签是用于公司商品,个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粮油公司则认为,公司是后来自己承兑的,对前期业务和账目并不了解,也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刘某在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担任粮油公司法人,但是从2021年到2024年4月,他一直以粮油公司名义在包装公司定制大豆油等商品的标签。同时,刘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结欠债权人货款合计人民币125575.3元整,本人承诺将于2023年12月30日前向债权人归还全部欠款。”

面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法定代表人变更引发的责任认定难题,法官细致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欠条等证据,高效厘清法律关系,明确刘某任职期间的行为构成职务代表,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交易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同时明确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不受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更迭影响,依法驳回某粮油公司以“不知情、多次变更法人”为由的抗辩,树立了“企业债务不因股权流转而悬空”的司法导向,稳定了市场交易预期。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和某粮油公司共同支付货款125575.3元。

精准适用表见代理、债务加入等法律制度,妥善解决无书面合同、主体关系复杂的涉企纠纷是绿园法院高效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缩影。下一步,绿园法院将持续深化涉企司法服务创新,完善多元解纷机制,优化审判流程,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让法治成为营商环境最鲜明的底色、最有力的支撑。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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