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变更并非赖账的“挡箭牌”,债务加入人也需对承诺债务承担责任。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用司法判决守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李某通过焦某采购一批烟花爆竹。2024年2月,李某向焦某出具欠条,写明欠付鞭炮采购款9万元。同年3月,李某母亲郭某也向李某出具欠条,约定3月18日前归还鞭炮款8万元。此后,焦某多次向郭某、李某母子索要该款,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焦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庭审中,郭某和李某二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审理认为,通过焦某举证以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焦某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郭某于2024年3月出具欠据,同意给付该货款,视为债务加入,此时双方之间已将货款金额变更为8万元。对于利息损失,郭某出具欠条中载明货款给付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焦某货款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郭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