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传秘方”“纯中药熬制”,看着手里高价购买的“特效药”,邱某直叹气——这药不治病,反添病!近日,邱某因购买到假药,将某药品保健经销处的经营者刘某告上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购药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该案件关系到药品安全问题,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邱某因长期受慢性病困扰,在多次寻医未果后,经他人介绍来到被告刘某经营的某药品保健经销处进行咨询。在了解邱某需求后,刘某针对其慢性病向邱某推荐了一款“民间秘方”,并宣称“这个药方是纯中药熬制,没有别的添加”“我家的方子最全”“我家的药材都是在发源地进货”,称该药方可用于治疗慢性病,并指导邱某服用及告知饮食禁忌。邱某相信其宣传,花高价购入了这款秘方中药液。然而,邱某在回家服用后,不仅自己本身的慢性病没有得到缓解,还出现了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发现上当受骗,邱某立马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收到邱某的诉讼材料后,法官立即开始审理调查。经查,刘某经营的店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为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所售中药液无药品批准文号、无成分说明,更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批准。刘某将自制中药液宣传为具有治疗功能的药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药品销售,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且产品未经注册批准的情况下,其行为属于销售假药。邱某因为自身需要生活消费而购买该药品,服用后反而出现身体不适,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经过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中药液产品系刘某自制,并以“能够治疗某慢性病”进行宣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的定义。但刘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且所售药品未经批准、不符合药品标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的药品。其行为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构成无证经营并销售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原告邱某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邱某返还购药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无证经营并销售未经批准药品的消费维权案件,案件明确指出无证销售“自制药品”属于售假药,应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及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同时,该案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药品销售市场、打击了以“保健品”为幌子的非法药品经营,进而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