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张某萍在丈夫赵某光去世后发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并登记于郭某名下,张某萍认为配偶赵某光与郭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购买车辆赠与郭某的行为是赵某光在与张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私自处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萍将郭某诉至德惠法院,要求其返还案涉车辆。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某萍提供的赵某光的聊天及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赵某光通过微信方式联系汽车销售公司,并且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转购车款100000元,但郭某亦通过微信方式与汽车销售公司沟通购买案涉车辆事宜,且案涉车辆登记在郭某名下,购车款项中大部分由郭某弟弟支付,并非赵某光全额出资。同时,赵某光与郭某之间存在长期、频繁的经济往来,赵某光支付100000元车款的性质也无法确定。此外,张某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光与郭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无法证实双方就案涉车辆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某萍的诉讼请求。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