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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缴社保员工垫付 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更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以司法裁判筑牢劳动者权益保护防线。

2018年1月17日,赵某与某文化园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岗位为文员,月工资2000元。2019年1月17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月16日。工作期间,某文化园未按规定为赵某缴纳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019年9月7日,某文化园向赵某出具《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给员工出具欠条》,明确两项内容:赵某在此期间缴纳的社保个人费用4143.92元,单位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返还;由赵某自愿垫付单位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约9666.05元(以社保核定金额为准),单位同样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

2019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明确载明某文化园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及补缴情形。2021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绿园区税务局出具《税收完税证明》,确认该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9511.68元、个人缴纳部分4143.92元,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259.48元,合计13915.08元。当日,赵某通过银行足额缴纳了该笔费用。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某文化园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赵某多次催告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园返还垫付的社保费用13915元。

庭审中,某文化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给员工出具欠条》《税收完税证明》及银行缴费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某文化园欠缴社保、赵某垫付相关费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相关费用。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得通过约定免除。某文化园未履行为赵某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导致赵某自行垫付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产生了财产损失,某文化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某文化园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规定,对某文化园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文化园向赵某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13915.08元。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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