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被告人侯某指使何某从榆树市乘车前往重庆市取回冰毒。何某按照指令,在某小区门口的鞋盒内,取到一个装有冰毒的黄色烟盒。为逃避沿途安检和警方盘查,侯某又特意告知何某将毒品藏匿于所穿鞋子的鞋舌夹层内,利用乘坐列车的方式运输毒品。本以为这样万无一失,3天后,何某刚在火车站与侯某会合,便被早已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何某的鞋内查获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查获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72克,含量为63.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指使他人运输毒品,被告人何某明知运输物品系毒品,仍采取隐蔽方式携带运输,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侯某负责策划、指使并安排接应,何某具体实施取毒、携带运输行为,二人均积极参与犯罪实施,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但侯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实施毒品犯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何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