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王(化名)均系省内某高校在校生。小王因矛盾纠纷,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了包含小李姓名、班级等个人信息,以及照片、部分聊天记录,并附有贬损性语言。小李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隐私权等,当即报警求助。经校内调解无果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对于矛盾起因各有过错,小李在纠纷初期部分言论存在不当,但小王将私下矛盾在网络平台扩大化,且其发布的内容中部分描述缺乏事实依据,构成对小李相关人格权的侵害。故法院依法判决小王对小李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证据不足,故对此部分诉求予以驳回。
案件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小王主动联系法院,希望履行判决义务。小李亦联系法院,同意法院协调道歉落实。考虑双方均为在校学生,均不希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官团队添加了双方微信,并建立了微信群聊,在群里对判决履行进行了多轮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和沟通,最终形成了双方均认可的道歉内容。被告将道歉发布记录发给原告确认后,此次纠纷终于落幕。
净月法院在案件处理中,通过积极作为促进判决实质“落地”,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净月法院将继续坚持延伸司法服务,在依法裁判的同时,注重矛盾的根本性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