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系一名退役军人,退役后入职被告企业长期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核算经济补偿金时,仅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在岗年限计算,未将参军服役年限纳入工龄一并核算。原告多次与单位沟通未果,诉至南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服役年限计入累计工龄,并重新核算经济补偿金。庭审中,法官全面核查入伍登记表、退伍证明、劳动合同等全部证据,围绕争议焦点细致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最终,南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主张,判令被告按照包含服役年限在内的总工龄,重新核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