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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孙对簿公堂争土地 法理情理相融化纠纷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祖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本是至亲,却因土地耕种问题闹上法庭。承办法官坚持以法理明边界、以情理化矛盾,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兼顾家庭亲情,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本案中,原告是被告的奶奶。早年,原告和被告父亲一同生活,涉案承包地由被告父亲经营。被告父亲病逝后,原告曾在被告家中居住,后来原告被女儿接走赡养,此后,被告一直实际耕种原告家庭承包户名下的土地,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土地收益,原告多次协商返还土地、结算收益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74亩土地占有使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对奶奶尽到赡养义务,理应耕种爷爷奶奶的承包土地。承办法官核查承包台账后厘清: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涉案土地属于原告的承包户内土地,被告并不属于该承包户成员,不能仅凭赡养老人就无偿占有耕种老人的承包土地。法律上原告的诉求有据可依,但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到双方是祖孙亲属,如果直接判决返还土地,虽能实现法律公正,但极易激化家庭矛盾,造成亲情彻底破裂,所以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做到法理与情理兼顾。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讲明,赡养老人是孙辈应当履行的责任,但赡养义务不能等同于可以无偿占用老人的承包地,老人对自己的承包土地享有完整的收益权利。同时,肯定被告有赡养老人的初衷,劝导其不能将亲情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此外,法官也与原告沟通,顾及祖孙血脉亲情,劝导原告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双方尽量调解解决此事,尽力化解家庭隔阂。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被告认清自身认知误区,愿意支付实际耕种期间的土地相关收益;原告同意减免部分土地占有使用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立即支付了土地占有使用费。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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