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告是被告的奶奶。早年,原告和被告父亲一同生活,涉案承包地由被告父亲经营。被告父亲病逝后,原告曾在被告家中居住,后来原告被女儿接走赡养,此后,被告一直实际耕种原告家庭承包户名下的土地,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土地收益,原告多次协商返还土地、结算收益均没有结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74亩土地占有使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自己对奶奶尽到赡养义务,理应耕种爷爷奶奶的承包土地。承办法官核查承包台账后厘清:农村土地承包以家庭承包户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户内家庭成员。涉案土地属于原告的承包户内土地,被告并不属于该承包户成员,不能仅凭赡养老人就无偿占有耕种老人的承包土地。法律上原告的诉求有据可依,但承办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考虑到双方是祖孙亲属,如果直接判决返还土地,虽能实现法律公正,但极易激化家庭矛盾,造成亲情彻底破裂,所以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做到法理与情理兼顾。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被告讲明,赡养老人是孙辈应当履行的责任,但赡养义务不能等同于可以无偿占用老人的承包地,老人对自己的承包土地享有完整的收益权利。同时,肯定被告有赡养老人的初衷,劝导其不能将亲情凌驾于财产权利之上。此外,法官也与原告沟通,顾及祖孙血脉亲情,劝导原告考虑家庭实际情况,双方尽量调解解决此事,尽力化解家庭隔阂。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被告认清自身认知误区,愿意支付实际耕种期间的土地相关收益;原告同意减免部分土地占有使用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占有使用费。在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立即支付了土地占有使用费。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