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原告依约将车辆交付被告使用。租赁期间,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按流程报备保险,导致因事故产生的全部费用无法通过保险渠道核销。原告梳理本次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明细后通过微信告知被告,明确告知其需承担全部赔付责任。
被告对事故责任和费用金额无异议,但表示自身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未能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经多次沟通催告无果后,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全部事故损失费用。
受理案件后,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材料,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焦点仅为费用履行问题,具备良好的调解基础。为妥善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尝试与被告取得联系。
案件办理初期,承办法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但均未能取得有效回复。后依法向被告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为保障被告合法诉讼权利,确保司法程序合法规范,法官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被告居住轨迹、工作地点等线索。在原告提供被告长沙暂住地址后,法官再次邮寄送达,邮件仍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法官持续通过多时段拨打电话等方式尝试联系被告,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在通话中承认涉案事实,认可相关赔付费用,但表示其长期在长沙务工,无法返回本地参加线下庭审,案件审理面临异地应诉困难。
考虑到被告身处异地,往返应诉确有不便,且案件事实清晰、争议较小,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保障案件高效办结,法官决定启用线上互联网庭审模式。
庭审前,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耐心讲解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承担依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充分了解其经济状况,引导其客观理性看待案件;另一方面,向原告梳理案件事实,告知诉讼风险与调解优势,引导其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双向沟通,法官积极搭建调解基础,为后续调解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线上庭审过程中,法官以情理法相融的方式开展居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调解协议。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