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于某、高某通过直播平台销售带有品牌标识的服装。二人在进货时明知所购服装价格远低于正品市场价格,且无任何品牌授权手续,仍大量购入并对外销售。
为躲避平台监管,二人在直播过程中故意将衣服上的品牌标识遮挡起来,全程不直接提及品牌全称,以“同款”“尾单”等话术诱导消费者下单。案发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大量库存服装。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服装及已售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截至案发,二被告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高某明知所卖商品系假货,没有品牌的授权,而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赵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