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国某经人介绍与宋某达成合意,为就读初中的女儿购买了某品牌初中全学科网络录播辅导课程,先后两次转账共计49800元。双方约定课程涵盖英语、数学、语文等7个学科,另附3科课程激活码,同时配备伴学老师,提供在线答疑、解题指导、定制学习计划等配套服务。
课程开通后,伴学老师通过微信群持续为孩子提供学业辅导,回应学习疑问、梳理解题思路、制定阶段性学习规划。后续因部分学科课程未按预期更新,宋某主动向国某退还了对应4科的课程费用,共计27920元。
然而,国某认为剩余的数学、英语、化学3科课程难度过高,孩子听不懂、跟不上,同时认为宋某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再退还课程费用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国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国某支付课程费用、宋某提供课程及辅导服务,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宋某及教学团队已履行在线答疑、学习规划等主要教育服务义务,对未更新的课程也主动退费,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国某提出的“未签书面合同、未开发票”等事由,不足以认定对方违约,也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针对国某主张的“虚假宣传”与“退费承诺”,法院查明,国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既无法证明宋某曾作出“成绩提高50分”“听不懂可退课”的明确承诺,也不足以证实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的情形,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课程为网络录播课,属于可复制、易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数字化商品一经消费者下载或者激活使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这也符合数字产品的交易惯例。国某自认案涉课程激活后已实际观看使用一个月,课程内容已完全暴露且可被留存、传播,此时再以“孩子听不懂”这一主观感受为由要求退课退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