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网络渠道购入正规厂家生产的鹿鞭丸、枸橼酸西地那非药片后,并未原装售卖。为打造所谓的“秘制特效保健品”牟利,被告人使用粉碎机将西地那非药片研磨成粉,掺入鹿鞭丸中重新搓丸,通过简易糖纸、透明塑料进行二次分装、重新包装。经过私自分装加工后的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批号、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任何合格检验标识,是典型的“三无”食品。随后,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大肆宣传该产品具有保健功效,对外公开售卖。
有被害人被虚假宣传误导,网购并服用该食品。因该食品成分混杂、配比无序、未经任何安全检测,存在严重食用安全隐患,被害人服用后相继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不适症状,身体健康遭受损害。察觉异常后,被害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到案后仍认为自己仅实施混合和分装售卖行为,不知自身行为已触犯刑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相关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认知等情况,法院依法对其判处相应刑罚。
初审:刘海波
复审:王鑫
终审:韩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