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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治理体系构建之龙潭检察实践(一) 联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普法宣传

为进一步推进轻罪治理体系构建,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的生态检察模式,近日,龙潭区人民检察院以近期办理的危害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为切入点,深入犯罪多发地开展普法宣传,用一抹“检察蓝”,守护龙潭区绿水青山。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龙潭院共办理3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涉案3人均为采挖野生天麻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均以食用为目的在本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小川村、南沙村内,分别采挖野生天麻2株、3株、2株。承办检察官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采挖天麻主要以治病保健食用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不大,提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对3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刑则行】

为凝聚执法合力,落实行刑反向衔接,避免出现“不刑不罚”的处理结果,龙潭院刑事检察部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线索相关材料通过办案系统线上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由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龙潭院不断细化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构建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一体联动履职格局工作办法,实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无缝对接”。

【类案宣传】

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群众不了解采摘天麻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可能会导致判处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为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保护效果,龙潭院联合龙潭区农业农村局深入江密峰镇南沙村、小川村、茶棚村等案件多发地,通过案例宣讲、宣传手册等资料,详细介绍本地区常见的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种类、特征,并结合近年来龙潭院办理的相关案件以案释法,用真实鲜活的案例给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努力将野生动物保护从司法、行政监督推向公众、社会监督。

检察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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