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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察助力“撤不掉的婚姻登记”

“真的发自内心感谢检察官啊,谢谢你们帮我们夫妻俩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们收到一对夫妻送来的写有“倾力为民办实事,情系群众解民忧”的锦旗。

2024年1月15日,昌邑检察院受昌邑法院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邀请参与化解一件撤销婚姻登记纠纷案。在化解过程中,检察官发现该案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取婚姻登记的情形,遂开展立案调查。

【履职尽责】检察官在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后启动调查程序,向公安机关调查夫妻双方真实身份信息,到民政部门调取婚姻登记情况和原始婚姻登记档案等。经审查后发现案涉婚姻登记确实存在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民政部门将错误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

【公开听证】昌邑检察院邀请2名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1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听证员对检察机关向民政部门制发撤销婚姻登记检察建议的意见和建议。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昌邑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民政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困扰当事人多年的婚姻登记终于被撤销。

婚姻登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此案是检法联动化解矛盾争议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务实举措,也是昌邑区民政部门首次撤销“冒名婚姻”。下一步,昌邑检察院将进一步落实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强化与法院和民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溯源治理,加大对冒名或虚假婚姻登记案件的排查力度,有效维护婚姻秩序。

【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检察官温馨提示】

婚姻登记非儿戏

弄虚作假馊主意

谁要教你冒名去

法律苦果无人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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