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鞠某甲等三人贩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案依法判决,鞠某甲等人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17年,开过音像店的鞠某甲在家中开始贩卖盗版光盘,姐姐鞠某乙也参与其中,鞠某甲负责从广州上货、收付款、偶尔复印影像光盘、给顾客发送目录,顾客下单后,通过快递邮寄出去;鞠某乙配合鞠某甲进行销售盗版光盘,鞠某甲有需要联系鞠某乙帮助寻找光盘、拍照片、发货。自2017年至2022年间,鞠某甲、鞠某乙通过微信向上家转账96万余元用于购买盗版光盘,销售额为106万余元。家中搜查扣押光盘数量为4700余张。鞠某甲、鞠某乙将盗版光盘销售绥化、佳木斯、齐齐哈尔、长春、吉林等地,被告人鞠某甲、鞠某乙扣除成本,总计获利5万余元。
吉林市龙潭区的曹某某自2018年开始,明知鞠某甲、鞠某乙手中光盘为盗版,为其生活、获利,在鞠某甲、鞠某乙手中购买盗版光盘并予以发行。自2018年至2022年间,曹某某通过微信向鞠某甲转账4万余元用于购买盗版光盘,销售盗版光盘经营额为9万余元,搜查扣押光盘数量为1900余张,扣除成本,曹某某获利1.3万元。
【履职亮点】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通过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为该案指明侦查方向,明确犯罪嫌疑人鞠某甲、鞠某乙、曹某某销售盗版光盘是否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查明具体非法经营数额,及犯罪嫌疑人鞠某甲、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各自作用,尤其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有效提升了该案的办案质效。
【检察官说法】
著作权是确定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激励作者为社会公众创造和传播更好的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售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提高辨别意识,支持正版作品,不给不法分子留有可趁之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